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申64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赵孝国,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式玉,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韩式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26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且未能让申请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作出调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调解书,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调解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双方在签收民事调解书时亦未对此提出异议,足以证明调解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申请人***称原审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调解违反其自愿原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华玲
审判员  李树周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建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