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98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惠娟,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
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楼**。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269721.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额度相当于269721.1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269721.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淑贤
书 记 员  张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