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限额18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夏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