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新汇商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505号
 
申请人:穆某某,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新汇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景松。
申请人穆某某与被申请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重庆新汇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963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现申请人穆某某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东君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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