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9755号
原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舒,系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
被告: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15号地铁线网控制中心18、19层。
法定代表人:黄**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庆,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庶伊,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丽雯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