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汇商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10583号 原告:***,男,1974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新汇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富源大道42号4-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346819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汇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 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