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6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粤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威路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办公室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粤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构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与省构建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经营责任制协议书》的约定,***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省构建公司确认***为实际施工人,粤威公司也确认***是省构建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粤威公司受***委托向其指定账户支付工程款,广州市萝岗区维稳办《会议纪要》显示工程承包人为***。据此可以确认,案涉工程由***实际组织施工。***为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在一审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二审又提交了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单、工程签证单等证据。因此,本案证据可以证明***为实际施工人,其可以在本案中主张工程款。鉴于涉案工程的造价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查明,***二审坚持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但基于审级利益,本案不宜二审直接进行鉴定,应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