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粤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6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粤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威路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办公室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粤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构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与省构建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经营责任制协议书》的约定,***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省构建公司确认***为实际施工人,粤威公司也确认***是省构建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粤威公司受***委托向其指定账户支付工程款,广州市萝岗区维稳办《会议纪要》显示工程承包人为***。据此可以确认,案涉工程由***实际组织施工。***为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在一审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二审又提交了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单、工程签证单等证据。因此,本案证据可以证明***为实际施工人,其可以在本案中主张工程款。鉴于涉案工程的造价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查明,***二审坚持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但基于审级利益,本案不宜二审直接进行鉴定,应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