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锦之江建材经营部、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359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锦之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杨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锦之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锦之江建材经营部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锦之江建材经营部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锦之江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