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0856号
原告:海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向原告海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但原告海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