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9108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威路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办公室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2023年6月20日,原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