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1408号 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3)鲁0702民初1393号案件的原告一致、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两案均系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防水材料,但原告供货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0702民初139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