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潍城执字第97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309国道351号。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