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2723号
原告: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滩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625元,合计1281元,由山东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