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96号
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309国道35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783611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