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办海王银河医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6199537-1。
负责人田绍兴,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
法定代表人:解志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解志平,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秀芹,女,1948年12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葛纪东,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9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解志平、王秀芹、葛纪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芹的银行存款3616820.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