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31号
申请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478259241。
法定代表人:解志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白云路东、金河街北金河街451号宏安嘉苑5号商业楼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0B68X4。
负责人:肖龙武。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玉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梦
书 记 员 杨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