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698号
原告: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478259241。
法定代表人:解志平,总经理。
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总经理。
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白云路东、金河街北金河街451号宏安嘉苑5号商业楼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0B68X4。
负责人:肖龙武。
原告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原告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无需再行缴纳。
审 判 长 王玉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梦
书 记 员 杨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