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友泽经贸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
负责人:李英博,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友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仓东街3号18幢。
法定代表人:王爱美。
被执行人:潍坊圣多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赵家文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新娟。
被执行人:潍坊潍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311房间(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训。
被执行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解志平。
被执行人:潍坊润东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奎文区北海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葛纪龙。
被执行人:刘伟,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孟红,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赵国行,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解志平,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葛纪东,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91民初185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友泽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圣多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潍泉管业有限公司、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潍坊润东龙劳务有限公司、刘伟、孟红、赵国行、解志平、葛纪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友泽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圣多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潍泉管业有限公司、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潍坊润东龙劳务有限公司、刘伟、孟红、赵国行、解志平、葛纪东银行存款4973200.00元(详见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友泽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圣多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潍泉管业有限公司、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潍坊润东龙劳务有限公司、刘伟、孟红、赵国行、解志平、葛纪东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