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1995371P。
负责人:郭洪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潍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311房间(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训。
被执行人:潍坊润东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北海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葛纪龙。
被执行人:潍坊圣多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赵家文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新娟。
被执行人:潍坊友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东街3号18(幢)。
法定代表人:王爱美。
被执行人:刘伟,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孟红,女,1974年12月17日,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赵国行,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葛纪东,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潍坊潍泉管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润东龙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圣多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友泽经贸有限公司、刘伟、孟红、赵国行、***、葛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各被执行人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91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琪砚
人民陪审员 王维功
人民陪审员 郭岱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