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恢30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4782592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北路**。

被执行人葛纪东,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潍坊盛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铁路桥南、南大营1789路西院内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6579200-3。

法定代表人王新美,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爱多客超市有限公司,驻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月河路以西、民主街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9154023-X。

法定代表人王金伟,经理。

被执行人赵亮,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新美,女,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铁路桥南、南大营1789路西院内商务中心。

被执行人赵国行,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铁路桥南、南大营1789路西院内商务中心。

被执行人王金伟,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锦泰建筑配套装饰有限公司、***、葛纪东、潍坊盛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潍坊爱多客超市有限公司、赵亮、**、王新美、赵国行、王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东风大街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62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张文智

审判员 郭介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