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捷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与捷赛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与捷赛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民初字第01287号
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赛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诉被告捷赛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滕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