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1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新金商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退回。
2、2018年9月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3、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10月1日,12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网络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1275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4、2018年8月29日,通过传统查控,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已被抵押和查封,本院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5、2018年12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瑞麟公馆1号楼2单元802室了解情况,邻居反映长时间未在家。
6、本院现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