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3执保249号
申请人潍坊三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224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224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4131元,由申请人潍坊三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晓敏
法官助理张梦
书记员徐雅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