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3348号 申请人:大连高新园区装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A座九层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9379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4141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302119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信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7575W。 法定代表人:**航,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泰顺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黄家居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335834816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