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129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文佳,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3月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2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滕今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