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5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11日,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浩天,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16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3月4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6月30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依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辽0202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滕今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