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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5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11日,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浩天,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16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3月4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6月30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依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辽0202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滕今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