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6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长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