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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553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10月11日,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浩天,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16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3月4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6月30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光街200号2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安地城市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02执55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今桥 执行员  *** 执行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