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1698号
原告:乳山市中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工业园宁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单创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利,公司员工。
被告:乳山岳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徐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乳山市中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岳海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乳山市中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乳山市中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