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560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威海文登青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中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工业园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单创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中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君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