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207号
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9号海德年代广场13幢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842248。
法定代表人:余积,系该司执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63号华凯商务大厦61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63631P。
法定代表人:闻平洋。
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900元,并支付利息(以46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宏业路22号的中山××花园××委××路灯公用台架变新搭建排栅围蔽工程,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签订台变防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人民币67000元。该工程已于2019年6月19日竣工验收完毕并移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00元,至今仍拖欠工程款46900元未付。经多次催告无果,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原告中业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台变防护工程施工合同;3.电气施工委托书;4.线路第一种工作票;5.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6.中山市农商银行客户回单;7.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告华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业公司原名中山市荣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变更为现名。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资质,以及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
2019年5月9日,华达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中业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中山新帮珺悦花园项目工程台变防护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范围及施工要求为拆除新帮珺悦花园项目工程工地专用基建台变倾斜的排栅围蔽、新搭设一套排栅等。乙方保证从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之日起计算10天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安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自合同签订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预付3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付清。每次付款,乙方须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税票。乙方以固定总价包干形式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包工程造价、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及安装、运输及装卸、质量等。总价为67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9年6月4日,华达公司向中业公司支付20100元。2019年6月5日,中业公司委托案外人广东雄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线路工作票,该工作票由中山供电局出具,显示:计划工作时间从2019年6月18日至19日。工作任务为修复10kv泗门线华达沙边基建专用台变棚架。中业公司称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18日开工,同年6月19日竣工并交付华达公司使用,并向华达公司发送书面验收材料,但华达公司不配合办理验收手续。为此,中业公司提供了现场施工图片。中业公司并于2019年6月22日向华达公司开具金额为46900元的发票提示华达公司付款,华达公司拒收。因双方协商未果,中业公司遂于2022年1月5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业公司与华达公司签订的台变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中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并未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中业公司主张华达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46900元。案涉工程中业公司已实际进行了施工,且于2019年6月19日完工并交付华达公司使用距今已逾两年,并无证据显示华达公司对此提出过异议,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华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对中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中业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预付3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付清。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6月19日交付使用,中业公司主张从2019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华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900元及利息损失(以469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华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邓宝初
人民陪审员 刘俊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
书 记 员 黄怡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