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3444号
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厚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圣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厚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居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联公司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圣联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498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4173.78元);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圣联公司因电气安装工程业务往来认识,被告圣联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以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供了借款,两被告陆续通过抵扣工程款的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经对账,两被告仍欠原告借款173984元,现两被告为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且未偿还本金。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两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借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明细表拟证明诉称事实。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记载中山市市×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8日核准中山市荣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据的借款人处有被告圣联公司的公章,担保人处有被告***签名,主要内容为:被告圣联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中山市荣兴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记载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向被告圣联公司转账200000元。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方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厚览,相对方昵称为***189××××****,其中“2018年7月27日,***:借20万给我,一分就一分,今天我写收条给你,续后发送了一份盖有公章的借条。2018年7月28日,刘厚览向***发送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2019年4月27日,刘厚览向***发送尚欠本息表。***于2019年5月13日向刘厚览发送荣兴小榄结算表,此后双方互相发送表格核对”。还款明细表为原告自行制作,记载2018年10月29日原告应付土建费6000元,抵扣2018年8月至10月利息6000元,2019年5月13日原告应付小榄项目工程款10972元,抵扣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利息12000元、2019年12月31日原告应付2019年工程款42043元,抵扣2019年5月至12月到期利息17028,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498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借据、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在案佐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圣联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原告已于2018年7月28日向被告圣联公司转账交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虽然借据中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但被告***请求借款时,表示同意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且后续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厚览将该笔借款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后与被告***对账时,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双方实际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原告自认其欠被告圣联公司工程款共计59015元,并要求以该笔工程款抵扣被告圣联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还款明细表明确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圣联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4985元,现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副本后,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推翻或否定原告的主张,故本院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圣联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4985元,现双方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除原告自认的款项59015元外,被告还向原告偿还过其他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74985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被告***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名的行为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限,则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9年4月27日届满。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厚览已于2019年4月27日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微信发送尚欠借款本息表向被告***主张还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对被告圣联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4985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判项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66元,合计5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圣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宏图
审判员  廖 雪
审判员  廖志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巫斯霞
冯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