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新联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6692号 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9号海德年代广场13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余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联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105号7座二楼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新联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2022年10月12日,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广东中业智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