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788号
申请人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理人禹伟杰。
委托代理人陈学论,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234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都市公司称,一、深福劳人仲案(2015)2345号案件裁定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加班工资5172.41元,裁决结果涉及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每月应发放给**的工资金额,而**在与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另外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案号为:深福劳人仲案(2015)1673号,该案先于本案提出仲裁及作出裁决)也提出了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该案件裁决后**不服,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以(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62号案号立案受理。而该案关于**月工资金额判决结果有可能与深福劳人仲案(2015)234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不同,故深福劳人仲(2015)2345号案件应等到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结案之后再出裁决,否则将有可能出现人民法院认定的月工资与仲裁委认定的月工资金额不同的可能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而深福劳人仲案(2015)2345号仲裁裁决书无仲裁员签名。三、深福劳人仲案(2015)2345号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未遵循关于举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提供了**的指纹考勤表以证明**并未加班,而**未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加班时间,仲裁委在此情形下以“考勤表系公司单方制作无**签名确认”为由未经**举证即完全采信了**的主张,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深福劳人仲案(2015)2345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同时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没有提交加班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都市公司与**的另一案件,因该案并未作出终审判决,因此,该案对本案并无影响。都市公司如认为本案的裁决结果可能影响另一案件的判决,可以在收到本案的裁决书之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本案仲裁裁决的加班工资,因都市公司确认对**进行指纹考勤,也即都市公司持有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据,仲裁认定应由都市公司对**的工作时间负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都市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未经**确认,仲裁因此依据**的主张,对加班时间作出认定,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关于仲裁员未在仲裁裁决书中签名的问题,经核对该仲裁裁决书,其落款处已经打印了仲裁员的姓名并加盖了仲裁委员会的公章,因此,不属于都市公司所主张的未签名的情形,也即仲裁裁决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因都市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都市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茹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