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8870号
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二层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20LE567。
法定代表人:周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阅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立方都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A栋2层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843R。
法定代表人:范纯青。
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立方都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