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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之音乐器有限公司与洞口县财政局、第三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581行初87号
原告:长沙市天之音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中路235号定王府B栋701房。
法定代表人:罗首应,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效忠,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洞口县财政局,住所地:洞口县蔡锷南路。
法定代表人:葛邦伟,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胜,系该局采购办主任。
第三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住所地:洞口县桔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严楚纲,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99-19号领峰大厦1603-1604房。
法定代表人:胡馨,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和,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住洞口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长沙市天之音乐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洞口县财政局、第三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7月14日,原告长沙市天之音乐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之音乐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天之音乐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之音乐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唐顺孝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桂花
代理书记员  朱姿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