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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迪环保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柠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保迪环保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柠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沙步大路78号103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保迪环保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保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柠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柠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迪公司申请再审:柠都公司是否具有加工资质关系到本案定作合同是否有效。二审法院将《采购单》上的物品名称定性为涉案定作物的材质是错误的。保迪公司提出鉴定申请没被采纳,法院没有保障保迪公司的诉讼权利,属程序错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保迪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作物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材质要求,保迪公司是否应当向柠都公司支付定作款。柠都公司向保迪公司开具的案涉发票明确载明规格型号为“304”,保迪公司予以盖章签收且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对***作物的材质要求为“304”。保迪公司仅凭图纸主张双方约定材质要求为“SS316”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柠都公司主张***作物采用的材质为“304”,保迪公司提交的来料检查报告、照片等属于其单方制作,不足以证实定作物不符合“304”的质量标准,故对保迪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无法采信。保迪公司应当向柠都公司支付定作款34000元。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保迪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保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保迪环保电镀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