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尧绿色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1202民初2097号
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公司)诉被告广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尧生态建设公司)、第三人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傲翔科技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振,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尧生态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对于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广尧生态建设公司为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801、802办公楼的登记的产权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广尧生态建设公司依法取得上述B1区8幢801、802办公楼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公司主张广尧生态建设公司取得上述B1区8幢801、802办公楼所有权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上述B1区8幢801、802办公楼位于端州区太和路东侧、桂园路南侧(23区)土地范围内,根据“地随房走”的物权变动原则,广尧生态建设公司同时取得上述B1区8幢801、802办公楼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广尧生态建设公司对涉案太和北路12号B1区8幢801、802办公楼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公司请求继续执行案涉土地使用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傲翔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202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肇庆傲翔科技公司应向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1979896.4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37359元。因被执行人肇庆傲翔科技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10日,本院以(2017)粤1202执4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肇庆傲翔科技公司名下的位于端州区太和路东侧、桂园路南侧(23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肇国用(2010)第01095号】。之后,案外人广尧生态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端州区太和路东侧、桂园路南侧(23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肇国用(2010)第01095号】的查封。2020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0)粤12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在(2017)粤1202执472号案中对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801、802办公楼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在土地证号:肇国用(2010)第01095号]中止执行;2、解除本院以(2017)粤1202执4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801、802办公楼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在土地证号:肇国用(2010)第01095号]的查封。随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59660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59662号]所载: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801、802办公楼的房地产权人为广尧生态建设公司,该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位于端州区太和路东侧、桂园路南侧(23区)土地范围内。 另查明,广尧生态建设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从广东广尧绿色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广尧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 达 审判员 王薇薇 审判员 杨 华
书记员 梁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