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园林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欣泽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市园林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358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村民。
被告:陕西欣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慧泽中心5号楼一单元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延安市园林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旅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冯志军。
原告***与被告陕西欣泽科技有限公司、延安市园林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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