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906号
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办事处临莘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潘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亮,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该公司职工。
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新华路北首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邹温海,总经理。
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莘分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鸿图街51号。
负责人:贾德臣。
被告:贾振明,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莘分公司、贾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被告已经通过山东恒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风云的账户支付给原告12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30元,减半收取计7865元、财产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宪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