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906号

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办事处临莘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潘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亮,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该公司职工。

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新华路北首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邹温海,总经理。

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莘分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鸿图街51号。

负责人:贾德臣。

被告:贾振明,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莘分公司、贾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被告已经通过山东恒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风云的账户支付给原告12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30元,减半收取计7865元、财产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宪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