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莘县正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325号
原告:莘县正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十八里铺宁王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0619768756。
法定代表人:沈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经理。
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莘县工业园区(新华路北首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724981780F。
被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兴莘分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鸿图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082981366R。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正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宪广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岳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