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莘县建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244号
原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街道永安文苑东区14号楼2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邹温海,经理。
被告:莘县建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伊园街227号御景华府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孙风华,经理。
原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建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视为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莘县信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子周
人民陪审员  邹建章
人民陪审员  张文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