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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柏胜健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初字第1393号
原告:广州柏胜健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号*座***室。
组织机构代码:72191658-8
法定代表人:陈思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明建,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柴真亮,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汽车厂东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16315249
法定代表人:汤继沂,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农村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
住所地:四川省安县界牌镇。
法定代表人:李勇,部队长。
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原告广州柏胜健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柏胜健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柏胜健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77123部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367元,撤诉减半收取4,183.50元,由原告广州柏胜健体设施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