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1671号
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来忠,经理。
被告: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合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钦,经理。
被告:宋来忠,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马桂英,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宋来忠、马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高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