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冠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132号
申请人:***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鼓楼东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汇鑫街道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来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高唐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泉林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绍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固河镇青银高速高唐东出口东。
申请人***冠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高唐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83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万元。申请人***冠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高唐县鼓楼东路南侧1525.17㎡的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高房权证鱼邱湖字第2××4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冠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高唐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83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唐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万元。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冠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