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524号
原告:***铸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丘湖街道322省道南侧大**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汇鑫街道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铸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铸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铸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