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恢3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汇鑫街道光明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三十里铺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汇鑫办事处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三十里铺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时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6执恢36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卞 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