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149号 申请人: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青银高速高**出口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办事处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4025000元或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在高***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402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麦斯美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