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执2611号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城东工业园(五样松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26698137B1-1。
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以柱,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工程款97117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6元。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执前调案件,本案于2020年7月6日立(2020)鲁1525执保834号执前保全案件,于2020年7月13日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Q×××**“一汽”牌汽车,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2020)鲁1525执2611号案件,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11月7日、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169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112元,剩余958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部分有零星余额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零星账户存款价值不大,暂不申请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有投保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权益,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对该财产的执行。执前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京Q×××**“一汽”牌汽车因车辆流动性较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该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控制住该车,本院在本案中暂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经查询人民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北京京海伟浩商贸有限公司无任职信息和投资信息。
6、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公开发布。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工程款97117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6元。经本案执行,执行到位2169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112元,剩余958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臻
审判员 黄振波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