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执保834号
申请人:临清市惠丰轻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五样松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薛峰,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5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勋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曹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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